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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寄进型庄园中本家、领家与根本领主的关系

      所谓的寄进型庄园,是十世纪开始、尤其是十一、十二世纪开始激增出现的庄园的一种,其成立方式主要是由在地领主形式上将所领土地寄进,而自己保留实质所有权力。它与八、九世纪成立的初期庄园中的寄进类型有着很大的区别。
      地方土生土长的土豪、或由中央着落至地方而形成的地方豪族等人,在通过开垦私有地与聚集既垦地等方法领有了大量土地,但是在原有律令制度下想要获得不输不入权、建立起排他的、一元的支配却并非易事。这些地方豪族尽管已从官省符获得了不少便宜,但大多不过是国司的免判而已,而这些特权在国司更替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取消。此外,在延喜(公元901~923年)年间以后,国司以下的地方官吏或根据庄园整理令、或出于自身经济利益上的欲求,常常企图随意侵入庄园。
寄进型庄园
      因此,地方豪族们为了防止私有土地遭到这些官吏的侵扰,结托中央贵族、寺社,以利用后者社会、政治上的地位获得不输不入的特权,达到这一目的的方法主要便是将自有的土地在形式上向中央的权门势家寄进,名义上将庄园领有权交给他们,而自己则保留实质上的土地支配权。在这种寄进式的契约下,成为名义上的庄园领主的贵族、寺社被称作“领家”,其经济上的收益权叫做“领家职”,以年贡的形式获得;而付出的对价则是确保庄园的不输不入权,也就是负担起使庄园免受外部的侵扰。然而,在领家没有把握完成其义务、对抗国衙的情况下,他们会进一步向上级更有权势者将庄园寄进。因此,在领家之上出现了另一类名义上的庄园领主,他们被称作“本家”,与领家职类似的,本家的经济收益权称作“本家职”。
      领家、本家的存在是寄进型庄园的基本特征,而之前存在的初期庄园中也有将既垦地寄进的行为,两者最主要的差异在于:前者体系中的寄进者(地方豪族)与被寄进者(领家、本家)之间通过职(权利)建立起多层等级关系。此外,在这种情形下,寄进者,也就是实质上的领主,以当时的用语来讲,是为“根本领主”或“开发领主”,而且通常获得“下司职”以世代相传来保留庄园实际支配权利。
      延喜二年某官符中提及的“诸国奸滥之百姓,为遁课役,俱赴京师,咸附豪家,或以田地号称寄进,或以舍宅巧售,遂得以请使、取牒、加封、立牓。国吏虽晓其矫饰之计而惮于权贵之势,口钳舌卷,莫敢禁制”,道出了当时寄进成风的状况。宽治五年(公元1092年),源义家因武誉卓著,引起诸国百姓争相将土地“公验”(国司、郡司确认的私有地买卖、受让文书)向其进献,为此,朝廷还曾专门颁布禁令。其实这也是向中央新兴有力权势寄进土地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情势下,十一、十二世纪贵族、寺社的庄园在全国迅速增加,朝廷屡次发出庄园整理令仍无法阻止其增势。
      天喜元年(公元1053年)伊贺国某解状也叙述了其下辖四郡十七乡中的三分之二均已成为贵族庄园,国务无法在其内展开的状况。
      这样的寄进型庄园,通过庄园领主和在地领主之间对收益物的分配,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由此,在地领主达到了其保全所领、逃避课役的目的。这种情形下的“寄进”与初期庄园成立过程中形成的“寄进地系庄园”(地主将开垦过的零细土地寄进给庄园领主,而自己成为其庄民加以耕种)全然不同,土地的相关权利并没有全部转移,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被加以分割。两者尽管在内容上毫无相同之处可言,且前者在此被称作“寄进型庄园”,但仍时常与后者在称谓上被人所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