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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田堵制的出现与平安时代地租形式的演变

田堵制的出现

 
      由于班田制的崩溃,国家为保证财源,便不得不采用新的租赋征课方式,“田堵制”(负名制)于是出现。田堵制就是让较殷实的农户每年承包一定面积耕地的经营,担负纳租责任。这种承包人称“田堵”(亦作“田刀”、“田部”),所承包的耕地称为“负名”,“田堵”承包耕地每年春天要向国家提出申请书(“请文”)订立契约。田堵制的采用,一方面表明在班田停止后国家力图通过这种方式来阻止土地归农民所有,继续维持土地国有制;另一方面又表明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8世纪中期以来班田农民斗争的成果,即承认了农民对实际耕作的土地的占有。“田堵”一词似乎就是来源于土地占有者在其所占土地的周围筑堵(墙)的习惯。当然由于规定契约一年一换,说明田堵的这种土地占有还是很不稳定的。随着田堵制的推行,政府征课租赋已不再按照公民户籍上的人头,而是按照登记在土地册上的田堵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了。
.田堵制
图 平安前期的日本上层生活
      田堵制大约出现于公元9世纪。后来田堵由于坚持斗争,得以逐步加强耕地的占有权,对耕地的占有相对稳定,给所占土地加上自己的名字,称为“××××名”。于是产生了“名田”,它的所有者称为“名主”。“名田”可以继承和转让、“名主”对“名田”的这种权责称为“名主职”。“名田”一般是1至3町,个别的才达十几町或几十町,因而所有者有小名主(小名田堵)和大名主(大名田堵)之分。小名主是富裕农民、自耕农,基本依靠自家劳力耕种名田,劳力不足者将部分名田租给“小百姓”、“作人”、“名子”等贫困农民。大名主是“领主名主”,多在边疆地带。他们的名田经营方式不尽一致,或全部出租,或部分出租,没有出租的部分作为直营田自耕。在直营田里往往以具有半奴隶式依附农民身份的“下人”充作主要劳力。名主虽然有大小之分,包括不同阶层,但在对国家的关系上他们的立场基本一致,因为国家对他们都同样征租和征调徭役。

地租形式的演变

 
      公元11世纪以后,名田不仅是国衙领地的基本赋课单位,也成为庄园的基本赋课单位,因为庄园的大部分已由名田构成。名主的主要负担是向庄园领主交纳年贡(稻谷),其量相当于收成的1/5至1/3,还负担“杂公事”即临时和经常向庄园领主提供的日用必需品,包括各种农副产品、山林产品和手工业品。他们还被课以各种徭役(“夫役”),如果庄园距京都较远,课役可用交纳实物代替。由于名田经营成为庄园经营的基本方式,作为庄民格役劳动主要对象的庄园领主的直营地(“庄田”)便越来越小,9世纪70年代占庄园耕地面积1/6,至公元12世纪30年代便减少到1/5至。1征0之间.
      这样,平安前期班田农民通过不屈不挠的斗争,终于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他们进行生产的最大障碍——徭役负担,大多变成国棚和庄园里的小名主,相对地获得了为提高自己生活所需要的有利条件。马克思指出:徭役地租是“最简单的和最原始的地租形扩闭,是建立在早期封建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洲原始性”的基础上的。实物地租同路役地租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这对于发挥生产者的劳动和改进生产技术的积极性很有作用。因此可以说,平安前期以来封建地租主导形式从徭役地租向实物地租的转换,是日本早期封建社会发展的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