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伯里史 · 第9卷 第12章 · 朱宰姆支线与白尼·阿米尔天罚
里法阿献奴归信与劫杀商队 · 宰德讨伐与阿里取还 · 阿米尔·本·图费勒谋刺天罚
底本:阿勒塔布尔伊《历代民族与帝王史》第九卷(蒲纳瓦拉英译)莱顿本〔1741〕—〔1748〕
 

十年使团叙事之中,塔伯里亦插入两段「背信」与「天罚」之典——朱宰姆部里法阿·本·栽德(رفاعة بن زيد)献奴归信、其族却劫杀使者商队、宰德讨伐、阿里(علي)取还财物;以及白尼·阿米尔(بنو عامر)豪酋阿米尔·本·图费勒(عامر بن طفيل)诈见使者、谋刺不于是、归而颈瘤死、同谋阿尔巴德雷殛的著名天罚。二事一显使者执法之严、一显背信之报,为十年和平之另一面。

一、朱宰姆/里法阿支线:献奴归信与劫杀商队

译文(原著叙事)

伊本·胡迈德—塞拉麦—伊本·易斯哈格(ابن إسحاق)—叶齐德(يزيد)·本·艾布·哈比卜传:侯代比亚休战前、海拜尔前,里法阿·本·栽德(رفاعة بن زيد)·朱宰米来见使者,献一奴,归信,为善穆斯林(مسلم)。使者赐书其族:「……此系穆罕默德(محمد)使者致里法阿·本·栽德之书,遣之归其族与众归信者,邀人归主与使者。应者属主使政党,拒者得两月休战。」里法阿归,其族应而归信,至哈拉(火山岩地)扎营。

译文(原著叙事)

里法阿携使者书邀其族归信,众应。时第哈耶·本·哈利法(朱宰姆)闻自恺撒(拜占庭王)返之第哈耶·本·哈利法(使者所遣、携货)经其地,与子欧格劫夺其物。此讯达白尼·胡拜布(里法阿亲族、已归信者),彼等追之,努阿曼·本·艾比·贾尔勒在其中。战于沙纳尔谷,努阿曼中箭,呼「我乃卢卜娜之子」。

【讹误订正(泰伯里史自身)】第哈耶使拜占庭与朱宰姆劫杀

底本注谓,第哈耶(ضبة بن خليفة الكلبي)使拜占庭一事,传统不信此说(布耳、卡埃塔尼、瓦特皆疑其真);第哈耶实于七年遣往邀拜占庭王。朱宰姆劫杀商队一事,显使者虽与诸部立约,仍有背约劫掠者,于是启宰德讨伐——此即「约必守」法理之反面教材。

二、宰德讨伐与阿里(علي)取还财物

译文(原著叙事)

第哈耶脱归见使者,求杀劫者。使者遣宰德·本·哈里斯(زيد بن حارثة)率军讨之。朱宰姆诸部(加塔凡、瓦伊勒、萨拉敏、白尼·胡达伊姆)聚。宰德军自阿瓦拉吉来,袭法达菲德,围牲畜、杀哈奈德父子等。白尼·胡拜布与军闻讯,哈桑(الحسن)·本·马拉等往交涉,证其为穆斯林(مسلم),诵《古兰》首章,宰德禁军下谷。

译文(原著叙事)

哈桑(الحسن)妹为俘,宰德令释之。里法阿等赴麦地那(المدينة)诉,阿里(علي)偕往取还财物(甚至妇鞍布)。白尼·阿米尔(بنو عامر)使团(〔1745〕)来,中有阿米尔·本·图费勒(عامر بن طفيل)、阿尔巴德·本·盖斯、贾巴尔·本·苏尔玛三酋(部族之魁与祸首)。

【讹误订正(泰伯里史自身)】阿里(علي)取还与「诵经证信」

阿里(علي)奉命取还财物、甚至「妇鞍布」一事,显使者对穆斯林(مسلم)财产之严护;「诵《古兰》首章即证其为穆斯林」一条,亦见归信标识之简。此支线冗长,塔伯里全录,足见其对「约—背—讨—还」法程之重;阿里奉剑偕往、取还纤悉,亦与第8章「唯使者家人可代言」之主线呼应。

三、白尼·阿米尔(بنو عامر)使团与阿米尔·本·图费勒(عامر بن طفيل)的天罚

译文(原著叙事)

伊本·胡迈德—塞拉麦—伊本·易斯哈格(ابن إسحاق)—阿西姆·本·奥马尔·本·盖提达传:白尼·阿米尔(بنو عامر)使团来,中有阿米尔·本·图费勒(عامر بن طفيل)、阿尔巴德·本·盖斯·本·贾法尔、贾巴尔·本·苏尔玛·本·马立克(مالك)·本·贾法尔。三人为部族酋首与祸首。阿米尔来欲诈,其族劝其归信,彼誓「不令阿拉伯从我,我岂从古莱什(قريش)此少年之后?」与阿尔巴德谋「我引其注意,汝以剑劈之」。

译文(原著叙事)

阿米尔求密谈,使者拒「指主为誓,不作密谈,直至汝信独一主」。阿米尔再请,使者同答。阿米尔去,言「指主,我必以红马与人满地抗汝」。使者祈「主啊,护我免于阿米尔·本·图费勒(عامر بن طفيل)」。阿米尔责阿尔巴德不果,归而颈生瘤(肿瘤)死,临终言「白尼·阿米尔(بنو عامر)啊,驼峰大如驼羔之瘤,死在萨拉尔妇家!」其伴葬之去族,告阿尔巴德,阿尔巴德言「无他,彼令我等拜某物,我愿其近我,一箭杀之」;一二日后出门卖驼,雷殛之与驼。

【讹误订正(泰伯里史自身)】阿米尔·本·图费勒(عامر بن طفيل)的天罚叙事

阿米尔·本·图费勒(عامر بن طفيل)为「比尔多麦乌奈惨案」(比耳·马乌纳,穆斯林(مسلم)使团被杀)之主谋。底本注谓其谋刺不于是、颈瘤死、阿尔巴德雷殛,皆《古兰》13:9–14「祈祷」叙事之应;塔伯里以此天罚之典,收束白尼·阿米尔(بنو عامر)之背信一线,与朱宰姆劫杀形成「背信者必报」之双联,亦为十年后里达与征战埋下伏笔。

【术语卡片】阿米尔·本·图费勒(عامر بن طفيل)与白尼·阿米尔(بنو عامر)

阿米尔乃白尼·阿米尔(بنو عامر)之豪酋、比尔多麦乌奈惨案主谋,其谋刺先知不于是、颈瘤死、同谋雷殛,为塔伯里书中著名天罚之典。白尼·阿米尔为哈瓦津(هوازن)支族。

【按语】十年和平下之暗流

本章二事合观,十年和平之下,亦有朱宰姆劫杀、白尼·阿米尔(بنو عامر)谋刺之暗流。塔伯里以宰德讨伐、阿里(علي)取还、阿米尔天罚诸事,显「约必守、背必报」之法理,亦为十年后里达与征战预设伏线。自此,半岛虽大体归信,而「伪先知」与「背信部族」之隐患已现。

【按语】史学视角:从并列传承看编年史的取舍

本章已有具体校勘提示。还应注意,《泰伯里史》保存材料的方式重在列出传述,而不总替读者裁断;后来的伊本·艾西尔等通史常把同一事件压缩成较连贯的叙述。两种写法各有价值:前者便于追踪分歧,后者便于把握因果,但都不能代替对年代、人物立场和材料来源的核查。

【对照解读】跨文明阅读:圣人传记与共同体记忆

本章可与犹太—基督教传记传统、拜占庭圣徒传以及中国正史中的开国人物纪事相互参看。几类文本都会用预兆、演说和关键抉择塑造共同体记忆,但《泰伯里史》更强调传述链与多种说法并列。比较时应区分信仰见证、政治记忆和可核实年代,不能用一种文体的标准简单否定另一种。

阿拉伯/波斯原文 中文 释义
جذيمة 朱宰姆 里法阿·本·栽德所属部族;献奴归信后其族劫杀使者商队,启宰德讨伐。
رفاعة بن زيد 里法阿·本·栽德 朱宰米人,献奴归信、受赐书,后赴麦地那诉请取还财物。
زيد بن حارثة 宰德·本·哈里斯 使者义子,奉命讨伐劫杀商队之朱宰姆诸部。
ضبة بن خليفة الكلبي 第哈耶 使者所遣、自拜占庭返之使,其货为朱宰姆所劫;一说使拜占庭事传统存疑。
عامر بن طفيل 阿米尔·本·图费勒 白尼·阿米尔豪酋、比尔多麦乌奈惨案主谋;谋刺先知不于是,颈瘤死。
بنو عامر 白尼·阿米尔 哈瓦津支族;阿米尔·本·图费勒、阿尔巴德等来使而谋刺。
بئر معونة 比尔多麦乌奈 白尼·阿米尔所为主谋之穆斯林使团被杀惨案之地。
علي بن أبي طالب 阿里·本·艾比·塔利卜 奉命偕里法阿取还财物,乃至妇鞍布纤悉皆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