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吉拉十年(公元 631‑632 年)之初,伊斯兰政权的行政、军事势力开始从阿拉伯半岛中部向南北拓展。本章记述回历十年前期数场重要远征与建制举措:哈立德・本・瓦利德领兵出使奈吉兰的哈里斯・本・凯阿布部族,该部族遣使归顺,衍生出 “退则进击” 的典故;阿姆尔・本・哈兹姆受命前往也门,带去《阿姆尔宪章》,以此建立伊斯兰教法司法体系;阿里・本・艾比・塔利卜接替哈立德前往也门,出现哈姆丹部族一日之内全体皈依、使者伏地致谢的著名史事。塔巴里在此段叙事当中,充分展现了精细的编年手法与多层次史料编排的特色。
一、哈立德赴白尼·哈里斯·本·凯阿布(الحارث بن كعب)
奈吉兰之地的一大支族。哈立德先礼后兵、三日之约的处置,与早年对胡扎阿、塔伊夫之强硬形成对照,显示十年之际使者对南阿拉伯诸部已转向「招降为主、征伐为辅」。
二、白尼·哈里斯使团与「被逐则进」典故
哈立德于是返见使者,白尼·哈里斯·本·凯阿布(الحارث بن كعب)使团随行,中有凯斯·本·侯赛因(الحسين)·本·亚齐德·本·甘南·祖·古萨、亚齐德·本·阿卜德·马丹、亚齐德·本·穆塔贾勒、阿卜杜拉·本·古赖兹、沙达德·本·阿卜德·拉赫曼、阿姆尔·本·阿卜德·拉赫曼等。使者见其貌如印度人,问「此辈何人?」对曰「白尼·哈里斯·本·凯阿布」。
彼等立而问安,曰「我等作证你是真主之使者,万物非主只有真主」。使者答「我亦作证万物非主只有真主,我是祂的使者」,于是曰「你们便是那『被逐则进』之人」。众默然不应。使者三问,皆无对;至四问,亚齐德·本·阿卜德·马丹答「然,真主之使者,我等便是那被逐则进之人」,且四覆其言。
使者说:「若哈立德未报尔等降而不战,我必以尔等首级委于足下。」亚齐德问「我等非颂尔,亦非颂哈立德,所颂者谁?」曰「我等颂导我等归主之真主」。使者曰「尔言是」。又问「蒙昧时代尔等为什么胜敌?」对曰「我等未尝胜人」,使者曰「尔等确曾胜之」,对曰「我等所以胜,因我等乃奴之子、心齐而不分、不欺任何人」。使者曰「尔言是」,于是命凯斯·本·侯赛因(الحسين)为其长。
所谓「被逐则进」,乃指该部族在蒙昧时代遭逐反进的勇悍旧誉;使者四问而后亚齐德第四次作答,显其叙事铺陈之法。底本谓白尼·哈里斯使团于舍瓦勒末或祖·卡阿达初返其地,去使者归真不及四月—塔伯里借此既写降附,亦存部族旧德。
三、阿姆尔·本·哈兹姆(عمرو بن حزم)赴奈吉兰与《阿姆尔宪章》
伊本·胡迈德—塞拉麦—伊本·易斯哈格(ابن إسحاق)传:白尼·哈里斯使团返后,使者遣阿姆尔·本·哈兹姆(白尼·纳贾尔人),后复遣白尼·纳贾尔一人,往教其民、授以逊奈与伊斯兰要义、代征天课。使者赐书,托以诸命:
「……此乃真主与其使者之宣告。『众信士啊,当履行你们的约言。』〔此系穆罕默德(محمد)先知致阿姆尔·本·哈兹姆(عمرو بن حزم)之书,遣之赴也门(اليمن)。〕彼命其敬畏真主于诸事,因『真主确与敬畏者、行善者同在』;命其持守真理、向人报喜、命人从之、教以《古兰》、授以宗教、禁人作恶,因『只洁净者得触《古兰》』。
「……彼当向人明示其权利与义务,于理直时宽之、于不公时严之,因真主恶不公而禁之,且说『真主之诅咒必临于作恶者』。彼当以乐园及其途报喜,以火狱及其途警之;当亲民使知宗教,教以朝觐之仪、大朝与小朝之义,禁人单衣礼拜(除非衣可覆肩)、禁裹身露羞、禁长发编辫,禁人以部族血缘上诉—当只诉于主,无偶;凡不诉主而诉部族者,以剑决之,使上诉只归于无偶之主。
「……彼当命人按时礼拜、恭谨屈躬:晨礼于破晓,晌礼于日偏,晡礼于日昃,昏礼于夜临(不可延至星现),宵礼于夜初。彼当命人赴众礼、大净而后往。彼当取战利品之五分之一,及土地所定天课—泉润之地什一、皮桶之地二十之一;驼每十出羊二、每二十出羊四;牛每四十出犊一、每三十出牡犊或牝犊一;放牧场羊每四十出羊一。此真主所命于信士之制。基督教或犹太教徒诚心自愿归信者,与信士同权利义务;守其教者不可强之,凡成年男女、自由或奴仆,丁税足额第纳尔一枚,或折以衣。纳者得主使护佑,拒者为主使及众信士之敌。」
此长信(哈米杜拉析为廿二主题)是伊斯兰治理也门(اليمن)之基本文献。其中最要者,在「禁人以部族血缘上诉,只诉于主,违者剑决」一条—此非仅礼仪,而是以神法(الشريعة)取代蒙昧时代部族血亲复仇与血缘裁判,实为半岛政治秩序之根本转折。阿姆尔·本·哈兹姆(عمرو بن حزم)至使者归真时,仍为奈吉兰之代理人,足见此制已落地。
也门(اليمن)总督阿姆尔·本·哈兹姆(عمرو بن حزم)携赴也门之长信,集礼拜、洁净、天课、丁税、朝觐、服饰与司法诸命于一,为早期伊斯兰行政法之范本,亦为「乌玛」超越部族之制度宣言。
四、阿里(علي)赴也门(اليمن)与哈姆丹一日尽归
瓦基迪(الواقدي)记:是年莱麦丹月,使者遣阿里(علي)·本·艾比·塔利卜率军赴也门(اليمن)。艾布·库赖卜—穆罕默德(محمد)·本·阿姆尔·本·哈耶吉—叶海亚·本·阿卜德·拉赫曼—易卜拉欣(إبراهيم)·本·优素福—其父—艾布·易斯哈格(إسحاق)—巴尔拉·本·阿齐布传:使者先遣哈立德赴也门邀教,巴尔拉从行;哈立德持之六月而众不应,使者乃改遣阿里,命哈立德等返(愿随者从之)。
巴尔拉说:「我乃从阿里(علي)者。及抵也门(اليمن)境,众得讯来聚。阿里率我等晨礼,毕,列我们为一行,前行赞主,读使者之书。哈姆丹一日尽归,阿里以书报使者。使者读阿里之书,伏地叩谢真主,起而言说:『和平归于哈姆丹!和平归于哈姆丹!』自哈姆丹归信后,也门诸部相继来归。」
「使者读信伏地叩谢、三呼和平归于哈姆丹」是塔伯里书中罕见的情感高潮。此叙事经伊本·希沙姆(هشام)、瓦基迪(الواقدي)、伊本·赛阿德诸家递传,与阿里(علي)权威叙事相连,后世什叶(الشيعة)派尤重之。需注意:底本明言哈立德「持之六月而众不应」,于是以阿里代之—此与第8章艾布·伯克尔朝觐、阿里代宣《讨离章》之「唯使者家人可代言」主线一脉相承。
也门(اليمن)大部落。其「一日尽归」与希木叶尔诸王来归、白尼·哈里斯降附并列,标志十年之际也门全境已纳入伊斯兰版图;「和平归于哈姆丹」于是成伊斯兰史上名喻。
本章三事合观,可见十年初伊斯兰治理南阿拉伯之成熟:军事上哈立德先礼后兵、阿里(علي)代掌也门(اليمن);行政上《阿姆尔宪章》以神法代部族法;财政上天课、丁税、五分之一之制已随使者书颁行四方。自此,半岛南北皆为「乌玛」所括,十年辞别朝觐于是得汇聚万族于一地。

本章可与犹太—基督教传记传统、拜占庭圣徒传以及中国正史中的开国人物纪事相互参看。几类文本都会用预兆、演说和关键抉择塑造共同体记忆,但《泰伯里史》更强调传述链与多种说法并列。比较时应区分信仰见证、政治记忆和可核实年代,不能用一种文体的标准简单否定另一种。
| 阿拉伯/波斯原文 | 中文 | 释义 |
|---|---|---|
| الحارث بن كعب | 白尼·哈里斯·本·凯阿布 | 奈吉兰大支族;哈立德先邀教三日而后受降,其使团以「被逐则进」之典闻名。 |
| نجران | 奈吉兰 | 阿拉伯半岛南部(今也门北境)城镇与地区;九年十年间多支使团与远征所涉之地。 |
| عمرو بن حزم | 阿姆尔·本·哈兹姆 | 白尼·纳贾尔人,受遣赴也门,携《阿姆尔宪章》确立神法司法;使者归真时为奈吉兰代理人。 |
| حمدان | 哈姆丹 | 也门大部落;阿里赴也门后一日尽归,使者三呼「和平归于哈姆丹」。 |
| رسالة عمرو بن حزم | 《阿姆尔宪章》 | 也门总督阿姆尔携赴也门之长信,集礼拜、洁净、天课、丁税、朝觐、司法诸命,为早期伊斯兰行政法范本。 |
| الصدقة | 天课 | 对特定财产按率征收之法定税;九年十年间随使者书颁行四方。 |
| الخمس | 五分之一 | 战利品归真主与使者等之五分之一,先于天课而取。 |
| الجزية | 丁税 | 对有经人征收的人头税,换取护佑;拒纳者为主使者为敌。 |
| عامل | 代理人 | 使者所遣地方征税与执政之代表;阿姆尔至归真时为奈吉兰之公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