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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5

英国殖民者对印第安人土地所有权的态度

威廉·佩恩和印第安人订立条约
      上图为19世纪的美国油画《威廉·佩恩和印第安人订立条约》,描述了特拉华族印第安人签订契约、向佩恩出售今日费城所在地区土地的情景
      1625年荷兰人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曼哈顿的行为在此后的几个世纪里一直被道德崇高的评论家称作是“不公平的交易”,其论据是,今日曼哈顿岛的地产总价值高达2.5万亿美元(估算值,且不包括房产),而印第安人拿到的只是一些不值钱的小玩意儿。长期以来,这桩购买案一直被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学家们津津乐道地渲染为“欧洲人诈骗印第安人”的典型论据,并宣称“殖民主义者”是“诱骗”印第安人以廉价出售曼哈顿的。然而持此论者避口不谈的是,当时的曼哈顿只是一个荒岛,经过白人两三百年的开发经营才形成今日的繁华局面。在1625年当时,恐怕只有神仙才能预料到这个岛在三个世纪后会价值上万亿美元、并向荷兰人索取这样的高价。而且当时欧洲物价普遍低廉,哥伦布远航队的全部费用才37500弗罗林,只相当于1913年的一万五千美元。另外,荷兰人毕竟是购买、而非像西班牙人在中南美洲那样用武力强占曼哈顿岛。购买曼哈顿的行为实际上确实是为北美洲的殖民活动开创了一个先例,但并非“诈骗”印第安人的先例,而是在偿付给印第安人一定补偿、签订条约之后才获得土地的先例。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即在欧洲人到来之前,究竟谁“占有”北美洲大陆?虽然说这种人类小集团争夺对大地母亲的“所有权”的行为,就好比狗身上的两只跳蚤争夺对狗的“所有权”一样荒唐可笑,但这毕竟牵涉到北美殖民活动、甚至美国建国及扩张的“合法性”问题。
      当十七世纪的欧洲移民到达北美时,对他们中的许多人来说,这个大陆似乎还没有明确地被任何人占有过。按照十七世纪英国法律的严格条文,英国国王(是他“发现”了这片土地)凭先占权把北美洲变成了保护地。因此,任何人只有得到国王的授予,才能获得在北美洲的土地所有权。到北美来的荷兰人,同英国人相比,只有一点点不足凭信的“发现权”,他们也不像西班牙人,没能从教皇那里获得对美洲土地的占有许可,因此必须从其他地方寻找或制造“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采取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的做法。
      一些英国殖民者,比如罗得岛-普罗维登斯殖民地的创办人罗杰·威廉姆斯,注意到了荷兰人的做法。这些殖民者由于清教徒的内省精神而执迷地认为印第安人最初拥有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并坚持认为只有印第安人(而非英国国王或其授权的普利茅斯公司)才有权出售土地。威廉姆斯的一些同行则不把这类购买行为当作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必要法律条件来看待,而只是将其看作良心和体面的问题。
      与北美印第安人打交道当然与同欧洲人打交道很不相同。印第安人既不遵守欧洲人假斯文的战争法,也不遵守欧洲人缔结条约与签署地产合同的习惯。虽然此后英格兰人在罗得岛、新英格兰和北美殖民地的其他地区仍然采取购买印第安人土地的做法,但其中绝大多数人从来就没有改变法律角度上的立场,即印第安人对这些土地本来就没有第一手的合法的所有权,所谓“印第安人的土地所有权”在英国法律体系中毫无根据;所有印第安人的土地都是公共土地,英国国王自己就可以将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授予他自己,并可按照他的意愿将其转让给任何人。如果不是由于罗杰·威廉姆斯这类热诚的道德主义鼓吹者的坚持,所谓“购买印第安人土地”这种自鸣得意的虚伪表演可能早已同荷兰西印度公司一同消亡了,它绝对不会在英国殖民地里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