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明对“史”有其非常特殊的理解,“史”绝非近代西方意义上的史学。实际上,没有一个文明像中国文明那样重视史。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的“史”是西方意义上的“法”的内在一部分。在中国,很难找到西方意义上的“法”。
从严复开始,近代以来中国人对西方意义上的“法”作了不同的理解,认为西方意义上的“法”至少包括儒家的“礼”和法家的“法”。这完全可以理解,西方意义上的“法”是一种由规则组成的体系,经由社会组织来实施其强制力量,规范个人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法家的“法”是针对普通老百姓的,那么儒家的“礼”便是针对统治精英的。
不过,这里还应当加上史家的“史”。“史”对精英行为的约束并不亚于“礼”。一方面,中国文明一直有“以史为鉴”或者“以史为镜”的传统,这里主要是针对统治者而言的,就是要以历史经验或者案例来指引或者规范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历代统治者也都会非常介意“史”家如何写他们的历史,“历史怎么说我”,所谓的“盖棺定论”就包含这个意思。
对“史”,历史上有很多非常属于中国的解释。许慎《说文解字》中说,“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顾野王在《玉篇》中解释道,“史,掌书之官也”。《周礼·天官·宰夫》中说,“史,掌官书以赞治”。
史学家顾荩臣则说,所谓史者,乃古代为帝王“掌书”“记事”之人。“史”之为职,他手中所书记的事情,应当处处以“中正公平”为本,故其字从又,持中。又,便是右手之“右”,人用之以“书记事物”的,“书记事物”而能不失其“中正”,这才能不负“史”之名。很显然,这里先人们都强调“史”的公正性,具有公正性的“史”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指引未来。
中国有二十四史。在这二十四史中,最后九部正史记载了从唐朝到明朝的历史。史学家杨联升在《中国官方修史的组织:唐朝至明朝正史编修的原则和方法》一文中说,二十四史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每一部正史都是在随后的朝代内修编的,“国亡史存”这一原则在历史上始终没有发生变化。今朝汇编前朝的官方历史,表明后朝对前朝直接或者间接的承认。
元朝学者王鄂在一封请求编修辽史和金史的奏折中说:“古有可亡之国,无可亡之史。兼前代史书,必代兴者与修。盖是非与夺,待后世而可公估也。”1639年,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告诉有关官员说:“近克元都,得元十三朝实录,元虽亡国,事当记载。况史记成败,示劝惩,不可废也。”清朝康熙皇帝在给史馆的一份诏令中就强调,应该公正地编修前朝的历史。
也正是“史”具有这个功能,如何修史是一件艰难的事情。《左传》一书中就记载了好几位因秉笔直书而牺牲了的史家。对史家来说,最重要的是公正和客观。记录历史事实最为重要,评介历史反倒不那么重要,因为中国人相信,历史自己会有最好的评介。
司马迁的《史记》被汉代的学者称为“实录”,这是史家所能得到的最高荣誉。因此,史家的独立性被视为一个十分荣耀的传统。正是因为这种独立性,近代以来史家把这种独立性称之为“史权”。的确,如果就对统治者行为的影响力来说,中国历史上没有比“史家”这个群体更具有权力的了。
传统上“经史”具有一致性,但近代以来“经史”脱节。这种以政治立场为先导的方法很难解释中国历史。直到今天,连清史还没有写出来。清史没有写出来并不是事实是否清楚,而是政治立场问题。民国完成的《清史稿》被视为有很多事实错误。但如果只是事实错误,并不难纠正。真正影响清史写作的显然是政治问题。
西方史学也有其优势,各种现代史学方法帮助人们多方面地思考和分析历史,也可以从各种分析中得到有意义的启发。用各种科学方法来解释历史,这和中国的传统也不是那么冲突。例如,中国的考据学传统也是力求从多方面接近和还原历史的事实。
在明史之后已无“史”的今天,如何延续“实录”传统较之任何意见更为重要。在任何文明和国家,“史”(或者广义的社会科学)和政治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可避免,但紧张并不总是意味着直接的冲突。中国古人发明创造了很多好的传统,正因为这些好的传统,才有了二十四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