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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4日

为何宋朝大官,一言不合就割头?皇帝都看不下去了!

  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十月,吏部员外郎王佐的母亲的坟墓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这无疑是对逝者最严重的羞辱。当时,王佐的弟弟王公衮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正居家候任,他得悉此事后十分愤怒。
  但是,当地衙门却迟迟破不了案,于是王公衮决定亲自出手。他查出挖掘母亲坟墓的人是本村无赖嵇泗德后,将他押送到绍兴府。按照《宋刑统》,嵇泗德显然已经犯了死罪,结果绍兴府却给他判了轻刑。王公衮不胜悲愤,便寻了一个理由进入牢房,手起刀落,割下嵇泗德的脑袋,到衙门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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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大宋律法,故意杀人当判死刑。但在中华法系中,这类“刺杀辱母者”的血亲复仇,一直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谅解。因此,对这一刑案,地方无权做出终审判决,需奏请中央法司裁决。因此,绍兴府将王公衮系狱之后,呈报朝廷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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