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税之外又征各种附加税,苛捐杂税的表现形式有一物一税或一物多税,征收厘金或类似厘金的捐税关卡林立,民穷财尽,弊窦丛生。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某县,摊派斗船捐、粟行捐、山货捐、出境捐、炭秤捐、榨油捐、粮食捐、兴学捐、皮货捐、戏捐、药捐、畜头捐等29种。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又加派民训不敷款、国民兵团修缮款、保警队经临款、新兵征集款、筹集劳军代金款等27种。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再次摊派预算不敷款等36种,计4518万元,高出正额地方财税收入的40倍,全县人均负担799元。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除摊派斗捐、店捐、商捐、服装捐外,又加派公务、旅运、购置、自卫队膏火、乡民代表会、户籍管理、招待验兵、送交壮丁、修固城池等,还强行摊派杂捐和军事征发赔垫款等,计42967万元,人均负担1.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