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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4日

中国古代社会只有讼师并无律师,那么,这一职业是如何传入我国的?

  今天中国社会的律师及律师制度,是西方舶来品。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只有讼师并无律师的。那么,这一职业是如何传入我国的?在我国的成长与演变过程中又采取了哪些措施?接下来我们就进行一个简单的爬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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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古罗马的完备精密的法律文明举世闻名,今天学界普遍认为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即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雏形。进入近代社会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与发展,律师制度生根发芽,并逐渐职业化、正规化。
  与此同时,中国朝野在现代化改革的浪潮与呼吁下在司法方面做出了努力。在意识到需要变法的清廷努力下,朝廷律法机构于1906年修订完成《大清刑事民事诉律》,这部律法中首次在司法方面肯定了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存在。之后清廷又陆续颁布了《刑事诉讼草案》、《民事诉讼草案》等都对此做了具体而细致的阐发与确立。晚清各地法政学堂兴起,与此同时,清政府开始筹备设立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各地审判厅、检察厅陆陆续续建立起来,中国大地出现了首批本土律师。律师们的出现,并没有使讼师失去市场,相反,由于历史的巨大惯性,讼师们在朝在野,均大有生意可为,四处包揽诉讼甚至形成集团驱逐律师。另外,直至民国初年北洋政府时期,政府仍大量沿用清代律法,使得讼师们大有施展拳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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