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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奈良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

班田制


      646年正月,孝德天皇宣布大化改新诏书,正式宣布实行“班田收授法”即班田制。班田制仿照唐朝的均田制而制定,是律令制土地制度的根本法。班田制从它颁布到消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其颁布至742年,第二阶段从743年垦田永世令颁布至800年,第三阶段从801年一纪一班令颁布至902年。
      班田制实行班田收授,首先须编定全国的户籍。正仓院所存8世纪初的户籍详细地记述了姓名、年龄、受田额、家属关系、人口数、疾病、贫富等级、租税的课与不课等。户籍每六年编制一次。班田的具体作法是:凡六岁以上公民,由政府班给口分田,男子二段(一段约1983.4平方米),女子为男子的三分之二。官户奴婢与公民相同,家人、私奴婢则给公民的三分之一。有位、有职、有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给相应的位田、职分田、功田等。除口分田之外,还相应给以若干宅地和园田,为世业田,若绝户还公。班田每六年一次。所受之田不准买卖,若受田者死亡,由国家收回。
      班田制在实施之初还算顺利,从646年至713年,共班田十二次。但此后越来越难以维持。这是因为:首先,沉重的租庸调和徭役负担,使大多数公民无法承受而抛弃户籍和口分田逃亡;其次,由于土地不能私有,因此无人垦田,而人口却不断增加,致使无田可班;另外,贵族和官吏营私舞弊,利用掌管班田之权,大量侵占公田,并使自己获得的位田、职田、赐田等变成私有土地。
      为了鼓励荒地的开垦,增加收入,723年,政府制定了《三世一身法》。规定凡新修沟池开垦的土地,多少不限,允许开垦者三代占有;凡利用原有沟池开垦的田地,只准一代占有。由于农民倦怠,收效不大。但此法的实施却成为国有土地私有化的契机。
      743年,政府又颁布了《垦田永世私财法》。规定按位阶限定开垦土地面积。一品及一位准垦500町,二品及二位准垦400町,三品、四品及三位准垦300町,四位准垦200町,五位准垦100町,六位至八位准垦50町,初位至庶人准垦10町,郡司大领、小领准垦30町,主政、主帐准垦10町。申请获准后,三年内必须结束开垦。在以上规定下的垦田,永世归开发者私有。有势力的寺社、贵族、地方豪族均利用此令,大肆垦殖扩大领土,促进了庄园的发展。
 

租庸调和徭役


      与班田制相适应,奈良朝的租税实行租庸调制。租按田地面积征收,一段口分田征稻谷二束二把,约占收获量的3%。庸是代替劳役而交纳的实物。正丁(21~60岁)每年去京城服劳役十天,相应的庸则纳布二丈六尺;次丁(61~65岁)二人的庸布相当于正丁一人。除布外,还可按当地所产交纳米、盐、棉等,并运往中央,脚夫由纳庸户负担。调只限男丁负担,按照正丁、次丁、中男(17~20岁)等不同等级交纳绢、絁、布、绵、染料、油等土特产品。调和庸每年8月中旬开始征收,近国于10月末、中国于11月末、远国于12月末以前上交大藏省,充作中央的费用。
奈良时代
      除了交纳租庸调之外,百姓还要负担沉重的徭役。
      兵役是一种很重的徭役。根据大宝令的规定,有四分之一的正丁被指名服兵役。到军团当士兵的被分为十班,每十天轮流值勤,粮食、武器自备,免除其它徭役。若是去京城当卫士则须一年,去九州当防人则长至三年,免除调庸和其它徭役。
      还有一种徭役是出“仕丁”,每五十户出二人,到京城为朝廷服役三年,免除调庸和其它徭役。至平安时代允许出钱代役。
      在赋役令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徭役称为“杂徭”。正丁每年限六十天,次丁三十天,中男十五天。一般由国司征调,从事官衙、道路、堤坝的修建等,原则上不供饮食。
      此外还有雇役,即雇佣公民修建都城或耕种官田。虽名为“雇”,但报酬甚少,实际上也是一种徭役。
 

农业和手工业


      奈良时代农业有了显著发展。首先表现在生产工具的进步上,铁制农具如铁锨、镬、锄、镰的使用已相当普遍,同时开始使用牲畜,出现了带铁刃的犁和耙。畜力的利用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此外,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还表现在生产技术的改进上。如当时的水稻栽培,已掌握了一套完整的生产程序,广泛采用了先进的插秧技术和割茎法。
      奈良时代的农作物种类丰富。水稻品种可分为糯与粳、早稻与晚稻。除水田外,当时还经营旱作,杂粮作物有大麦、小麦、粟、大豆、小豆、荞麦等,蔬菜有芋、姜、葱、蒜、韭菜等,经济作物有桑、纻、麻、漆、梨、栗等。此外,养蚕也相当盛行。出羽、相模、常陆、上野、下野、武藏等地,都是蚕丝的主要产地。
      奈良时代手工业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当时手工业有官营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两种。官营手工业作坊由中央各寮、司以及国衙、郡衙设置,生产高级手工产品。这些产品专供宫中消费和朝廷使用。家庭手工业作坊则生产较简单的产品。
      手工业发展中最突出的是纺织业。家庭纺织业以农家妇女为主,一般生产布、絁、绢之类,主要供家庭自用和缴纳庸调。中央设有官营作坊织部司,由挑文师、挑文生负责技术,下属数百户织人,分别生产锦、绫、罗、绮等高级纺织物。为了推广丝、绵织业,朝廷经常派挑文师、挑文生深入全国各地,传授技术。
      日本的造纸术是从中国传去,到了奈良时代,日本的造纸技术已相当发达。纸的品种有“谷纸”、“麻纸”、“檀纸”、“宿纸”等。780年遣唐使来唐时,其使者兴能即大使布势清直带来的纸“似茧而泽,人莫识”。他带来的两幅纸,后来被五代文人陶谷看到,陶谷在《清异录》中描绘道:“一云女儿清,微绀;一云卵日光,白滑如镜面,笔至上多褪,非善书者不敢用,意惟鸡林纸似可比肩。”
 

商业的发展


      708年,由于武藏国秩父郡发现一种含杂质极少的自然铜“和铜”,日本政府为了纪念“和铜”的出现,改年号为“和铜”,同时以唐朝开元通宝为模式,铸造了一种名为“和同开珎”的货币。这是日本政府发行货币的嚆矢。
      和同开珎为圆形方廓,表面刻有“和同开珎”四字,直径约为2.4厘米。材料有银、铜两种。由于银的产量太少,709年废止银钱。银币于唐代时有传入中国,在东北地区及西安等地有出土。
      由于人们已适应了原来的物物交换,所以“和同开珎”在铸造后,使用率极低。为了促进货币的流通,政府于711年颁布了蓄钱叙位令,规定凡是储蓄货币并将货币捐给政府者根据货币数量晋升位阶,如无官位者捐钱五贯即五千枚铜钱,就可获得最低官位少初位下。此后,政府又采取了用钱支给季禄,畿内及其周围各国用钱纳调等一系列措施,鼓励用钱。但由于商品经济尚不发达,除了京城和畿内等地以外,钱币流通不广,交易仍以物物交换为主。
      奈良时代畿内的难波、泉、宇治、势多等流通经济上的要地,通过淀川水系和陆路的联系,形成了一个流通经济圈——“中央交易圈”。对于当时主要以实物来运作的律令中央财政而言,这个交易圈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和官员将分配到的实物通过这个交易圈换成自己所需物品。
      当时平城京设有东西市,进行物品的交易。但是仅靠平城京的东西两市还不足以满足朝廷和官员对物品的需求,所以中央交易圈扩大到畿内各要地。政府和官员或在各要地设置庄、所,或派使者前往交易,以获得所需物资。如为建造东大寺专门设置的造东大寺司,在泉津设置了泉木屋所、在宇治设置了宇治司所、在势多设置了势多庄,又派交易使去难波。
      商品的流通离不开商人。奈良时代平城京的东西两市和畿内各要地的市,都有很多商人活动其间。市中设有市司,专门管理市场的秩序,检查商品质量和价格,商人都在市司注册。
      除了在中央交易圈内从事贸易的商人外,当时还有一些商人从事畿内和地方的远距离贸易,如漆部伊波。他是相模国的豪族,往来于相模和中央之间,从事贸易,从而积敛了大量的财富。748年,他捐重资建造东大寺大佛,被朝廷授予外从五位下的官位。
      商人们的贸易活动使各地土特产品得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