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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德川前期的经济与社会制度

封建领主制经济

 
      德川时代,日本的社会生产形态是一种封建的小农经济。16世纪末,日本1600万人口中,80%以上是农民。通过丰臣秀吉检地和兵农分离政策;封建中期开始衰落的庄园被彻底摧毁,土地所有关系和统治关系被整顿为自耕农直接向领主缴纳实物年贡的贡米制度。到了德川时代,又经几次检地,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消灭了贵族和武士领有土地与农民的根基,使幕藩完全控制了广大农村。从此农村中的基本生产关系成为领主对农民直接的剥削关系。农民为领主耕种一小块世袭份地。当时农民每户占地都在5反以下。这种农民被称为“本百姓”,它在整个德川时代是一个不断分化的自耕农阶层。领主从农民剥削50%(“五公五民”)到70%(“七公三民”)的实物地租(“本途物成”),还加上各种杂税(“小物成”)、劳役。农民在领主的代官、村吏重重压榨下,不仅自己被紧缚在土地上,并且连种植、生活的自由都被剥夺,事实上等于农奴。
德川幕府
      明治维新前德川幕藩体制正是建立在这一封建农奴制的小农经济基础上。根据德川家康的谋臣本多正信的话;“收农民的贡赋,要不使他们死,也不使他们活。”这充分表现了纯封建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商品经济发展的京都、大坂和东海道平原地带,本百姓有雇佣“水吞”、“小前”(无地贫农)等长工耕作土地的。其他后进地取,具有乡士(在乡武士)身分的土豪地富,则拥有称为“谱代下人”、“名子”、“被官”等世袭的农奴,征收其劳役地租。

社会组织

 
      当时农村中还保留着公社关系的残余;农民公有山林、草地,农忙期有进行劳动互助的“结”及兼有宗教信仰的互助性质的“讲”等组织。农民以“寄合”(聚合)的形式,商议本村大事,制定村规,选:举村吏,保证全村交纳年贡,共同举行祭神,兴办工程等,违反村规要受“村八分”(全村对他断交)的惩罚。这样的农村,又多具有农村自治体的形态,但贫农都不许参加自治组织。
      幕藩领主巧妙地利用这种农村共同体,作为封建统治的工具。各村由形式上从自治体选出的“地方三役”管辖。庆长8年(公元1603年),为加强统治农民,保证贡租收入,实行了“十人组”制度。又将若干村组成乡组,任大庄屋(乡长)统治属村,以若干乡组组成郡,设郡奉行。幕府和各藩就是这样自上而下地统治了全国农民。
      幕府为了保障财源和巩固封建统治基础,对农民设置重重限制,实行残酷的超经济强制。宽永20年(公元1643年)下令严禁土地买卖,犯者判徒刑后流放。以后更禁分田给子孙、禁种经济作物,禁农民迁徒、转业,甚至于涉到农民的衣食住等生活细节。庆安2年(公元1649年),幕府制定了统治农民,旨在榨取其全部剽余劳动的法令《庆安告示》32条,典型地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残酷掠夺压迫农民的用心。
      城市的工匠和商人统称为“四人”,按行业住在一定的地域。町(市镇、街区),和村一样,近于一种自治体。有房地的可参加町政,租赁房地的则无此资格。全町司法警察权由武士出身的“町奉行”主管,町内的日常行政事务由“町年寄”(长老)、“町名主”(市、镇董)等有财力的商工业头目处理。町也实行五人组制度。市民负有种种连坐责任。町人租用地产须交纳“地子钱”(租金),经营工商业要交纳“运上金”(营业税)、“冥加金”(牌照税),负担比农民的年贡轻,受干涉也少。手工业者因没有资金,力量不及商人,大多负有为领主做短工的义务(也有出钱代工的)。幕藩领主为维护封建秩序,严格限制商业资本的发展,宣扬“贵谷贱货”,实行重农轻商政策,多方干涉町人的活动。
 

身分等级制度

 
      在纯封建的小农经济基础上,以将军为最高权力,通过禄位制和主从关系,由幕府和各藩的大小封建领主——武士阶层用武力分割统治全国人民的政治形态,称为幕藩制。
      幕藩体制的社会,阶级统治以严格的身分制为支柱。从战国时代大名领国制形成后,兵农分离和一系列法令政策的实施,社会各阶层不能自由迁移。到了18世纪,所谓士、农、工、商即“四民”的身份区别逐步固定,各阶层内部又细分为种种等级。身分制由父家长世袭的家族制度牢牢地保持着。法律规定,每个人从母胎里就被确定了自己的族籍,出生后被闭锁在狭隘的身分等级的圈子里,不论本人能力和表现怎样,也水不能越出自己所世袭的阶层。四民中,士是统治阶级的基干部分,有担任官职、受领俸禄、称姓、佩刀以及对平民的“无礼”者“斩舍御免”(格杀勿论)等特权。在父家长制下,家长权限最大,家人须绝对服从。武士的俸禄由长子继承,不许分家产。家庭里男尊女卑,夫妇、父子、长幼之间,身分差别都很森严。妇女被置于隶属男子的地位。
德川幕府
      在被统治阶级中,农民(百姓)的阶级身分复杂,大别为高持和无高两种。高持又称“总百姓”即有地者,包括少数称为“石持”、”名主”、“庄屋”等的地主富农及农村中大量存在、称为“本百姓”、“乡士”等的自耕农(实际是幕藩领主的农奴),称为“草分”(垦荒地者)、“根生”(土生土长的)等中小农,称为“分附”的依附农民。无高,即无地的贫、雇、佃农和农奴,包括“水吞”(贫雇农)、“家抱百姓”(家奴)、“被官”、“下人”(家仆)、“庭子”(奴仆所生子,可买卖) 等隶属农民。这些农民阶层在银川前期还都保持着浓厚的封建身分关系。
      町人,即工商业者也有复杂的门第和身分差别。门第高的有世袭市镇董的资格,还可从领主取得减免租税的特权。町人的家族关系和武士、农民略同,但个人发展机会较多。丁稚(学徒)七、八岁就厮养在店主家受奴役,长大了当手代(店伙),逐步升作番头(掌柜)。店主的子弟也同徒弟一样被使唤或送到外店当学徒,学技术。满师后服役多年的老店伙,也可能得到店主帮助,允许使用本商号的招牌独立开业,成为分店或分号后,和店主仍得永远保持家族般的主从关系,不得违抗店主的意志。 
      被列在四民之外社会最低层的贱民,称为“秽多”、“非人”。这是一种历史上因犯罪、被贬等原因遗留下来的最下层世袭身分。他们在政治上毫无权利,被指定集体居住在郊区村落一角,从事被当时社会视为最卑贱的职业(屠宰、掘墓、卖艺、制革、刑吏、狱卒等)。他们世代遭受残酷的待遇,因此,贱民为争取解放的斗争,直至今天还以部落解放运动的形式继续着。 
      如上所述,德川时代的阶级组织保持着严格的身分等级制,幕府以强大的武力和专制统治为背景,将广大人民闭锁在身分制的侄桔中。同时幕府还压制着王室、诸侯和武士,这就使阶级间充满着尖锐的矛盾。列宁曾指出,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的,等级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通过镕川时代日本社会的身分等级现象,可以清楚地看出劳动人民是经历多么残酷的奴役,整个封建时期领主和农奴两大阶级是怎样进行死活斗争的。
      幕藩体制的确立,大体上完成于宽永年间(公元1624年—公元1643年)。这一时期,幕府对皇室贵族的控制,对武士、寺院的管理,对农民的统治政策,各项法制已基本制定。后来的镇压农民和天主教徒的起义以及彻底推行锁国政策等,都是这个封建专制时期发生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