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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9

英国启蒙运动与欧陆外交对北美殖民地的影响

不列颠式爱国主义

 
      尽管奴隶制在它的帝国体系中占据了中心位置,18世纪的英国却以自己是世界上最先进和最自由的国家而引以为豪。它不仅拥有这一时代最强大的海军和商业强权,也同时拥有一套复杂的政府体制,其中包括了代表充满自信的土地贵族和商业阶级利益的强大议会。伦敦是欧洲最大的城市,18世纪末的居住人口达到了100万之多,是一个集政治、文化和经济利益为一体的首都。英国拥有一个共同的法律体系、共同的语言,除了少量的犹太人、天主教徒和非洲人之外,还拥有一个共同的对新教的忠诚与热衷。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英国和法国始终处于战争状态,后者取代西班牙成为英国在欧洲大陆的主要对手。这种情形导致了英国不断发展大型军事力量、征收高税收、创立英格兰银行,以此来支持自己在欧洲和其他地方的战争。对英国人和殖民者来说,战争帮助塑造了一种针对于外来敌人的民族认同感。
 
      随着18世纪的发展,英国爱国主义的情绪也日益高涨和强化。表现不列颠身份的各种象征蓬勃出现:"神佑吾王"("GodSave the King")和"起来,永不做奴隶的不列颠"("RuleBritannia")等歌曲以及作为国家运动象征的板球。迅速发展的英国经济也成为令英国人引以为豪、并将英国人和殖民者联结起来的另一亮点。根据当时一种流行的说法,欧洲大陆人脚上穿的是"木头鞋"------换言之,他们的生活水平远在英国人之下。作者们将商业鼓吹为一种进步的、文明的力量,一种不同人民为了相互利益而进行交往、不必诉诸于控制对方或军事冲突的方式。尤其与法国相比,英国把自己看成是一个经济普遍繁荣、推崇个人自由、遵循法治和信奉新教的王国。财富、宗教和自由携手并进,互不分离。"这里没有一个为教皇控制的国家,"马萨诸塞神学家科顿·马瑟(CottonMather)在1710年写道,"但(人们)接受了新教徒的宗教之后......不仅可以证明自己获得了一种光荣的自由,而且也立即会使他们的财富翻一番。"
 

英国宪政

 
      位于英国人身份认同中心位置的是自由的概念。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时期的激烈政治斗争给18世纪的英国人遗留下了一种经久不变的信念,即自由是他们独享的财富。他们相信权力与自由注定是一对天生的死对头。为了在两者之间求得妥协的空间,英国自由的倡导者提出了一系列思想和实践,包括:依法治国,人民拥有在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权威下生活的权利,所有立法必须经选民代表的同意才能生效,政府拥有的权力必须加以限制,以及人民享有根植于普通法传统中的由陪审团审判之类的权利等。在大西洋两岸,每一桩政治事业看上去都是用自由的语言来包装自己的,都声称是在捍卫"英国人的自由"。那些因自己国家缺乏自由而十分不满的欧洲大陆作家往往将英国视为一种理想的政治模式。下议院、上议院和国王之间相互钳制他方的权力。这种权力制衡模式,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写到,将英国变成了"世上独一无二的国家,它的宪法包含了一种有目的政治自由"。因为掌握了"均衡宪政"体制以及任何人(即便是国王)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英国人声称创造了防止政治暴政的最佳制度。直到18世纪70年代,大多数殖民者都坚信,他们的制度属于人类有史以来最为自由的政治制度的一部分。
英国宪政
图 英国宪政
      正如自由与奴隶制在帝国体制中并存的事实所展示的,所谓英国自由绝非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与新教的关系密切,用来与那些生活在天主教国家中臣民所遭受的"奴役"状态进行比较,尤其是与英国在18世纪的主要对手法国进行比较。英国将世界几乎所有其他民族都视为或为教皇、或为暴君、或为野蛮"所奴役的"人。1743年,一个德意志军官在评论英国人对外国人的鄙视时说道,"他们不仅因为自己的自由而引以为豪,而且还骄傲地宣布自己是整个欧洲的自由堡垒,他们把[欧洲]大陆的大部分国家斥为......奴隶,他们正是这样称呼我们的"。虽然在个人权利的享有上存在着广泛的不平等,但英国自由与此并不矛盾。在英国和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大多数君民心中,自由正是帝国的凝聚力所在。
 

自由的语言

 
      这些思想不仅深深地扎根于"政治社会"成员------那些可以投票、担任公职和参与有序政治辩论的人------的心目中,而且也为英国和殖民地社会中更为广泛的阶层所接受。劳工、海员和工匠等在谈论自由时,与政治传单的作者们和立法机构的议员们表现得一样执着和坚定。自由的思想逐渐地丧失了指某一特殊阶层成员所享有的特权的传统内涵,而越来越变成了一种与反抗暴政联系在一起的普遍权利。
 
      在大西洋两岸,自由逐渐成为反抗者的战斗口号。为抗议侵犯传统权利的群体运动经常性的发生,为人民树立有权反抗暴政的思想提供了具体的例证。在一般人看来,为抗议商人将面包市价抬高到"合理价格"之上,或抗议王室海军"强征海员"------将贫穷之人从街上抓走强行充当海员------而上街游行抗议的做法,都是非常正常的事。
 

共和主义式自由

 
       自由对在英美世界中蓬勃生长的两套政治思想具有关键的影响。一套思想被学者称为"共和主义"(尽管在18世纪英国很少有人用这个词,该词的本义是指一个没有国王的政府,与人们对查理一世被斩首的记忆相关)。共和主义认为,那些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是自由的根本内容。共和主义者认为,只有拥有财产的公民才具备"美德"------在18世纪的定义不光指个人的道德素质,还包括将个人私利服从于公共福利的追求的意愿。本杰明·富兰克林曾写道:"只有具有美德的人民才可能享有自由。"
 
      在18世纪的英国,这种自由的思想与一个名为"乡村党"(CountryParty)的政治派别联系十分紧密,这个派别由一群对当权政治势力提出批评的人组成,因为他们的支持者多为来自乡村地区的土地贵族而因此得名。他们谴责在英国政治出现的那些在他们看来纯属腐败的行为,包括越来越多的政府任命的官员也置身于下议院之中的做法。他们提倡选举具有"独立性"的人,即那些不为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人;他们抨击国家债务的扩大以及在商业化经济中金融投机者日渐增大的财富。他们声称,英国正在为奢侈品和政治操纵所征服------简言之,丧失了美德------由此威胁到政府体制中原本存在的均衡,并事实上危及到了自由本身。在英国,乡村派作者约翰·特伦查德(JohnTrenchard)和托马斯·戈登(ThomasGordon)在18世纪20年代写作出版了《卡托书信集》(Cato'sLetters),但他们在英国的影响甚微。然而,他们的写作在美洲殖民地上却洛阳纸贵,广为流传。对于殖民地的精英分子来说,特伦查德和戈登对独立的地产拥有者所扮演的政治角色的强调、以及他们对政治权力经常侵犯自由的警告,都是极有吸引力的。
 

自由主义式自由

 
      18世纪推崇自由的第二种思想体系被称为"自由主义"(尽管它的含义与今天该词的含义已大相径庭)。共和主义式的自由强调自由的公共性和社会性,自由主义式的自由则基本上是强调自由的个人性和非公共性。[推崇自由主义式]自由的重要哲学家是约翰·洛克(JohnLocke),他的《政府论》(两卷)写成于1680年,在他的时代影响有限,但在后来一个世纪却变得非常有名。在他之前,许多作者将政府与家庭作比较并认为,二者中,不平等是一种自然存在,权力总是由上而下的产生。洛克认为,这种统治家庭的原则并不适合用来组织公共生活。他写到,政府是由事先平等的人基于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这里的"人"指的是各家庭的家长,而不是所有的人)。在这个"社会契约"下,人们交出一部分统治自己的权力,以换取对法治的享有。他们保留了他们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在政治统治机制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为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私人生活和个人权益(personalconcerns)的领域------包括家庭关系、宗教信仰取向和经济活动之类------必须不得受到国家的干预。18世纪,洛克的思想------个人权利、被统治者的认可、起来反抗不正义和压迫性政府的权利等------为大西洋两岸的人所熟知。
 
      与其他的英国人一样,洛克把自由说成是一种普世的权利,但许多人却不能享有自由的所有好处。既然政府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护财产,自由主义也可以接受在财富占有和个人生活状态中存在的巨大的不平等。此外,虽然洛克最早提出要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和给予妇女离婚的权利,并将奴隶制斥为一种"人所处于的糟糕透顶和悲惨的境遇",但自由主义思想中自由的个人基本上指的是拥有财产的男性白人。洛克本人帮助起草了第三章中提到的《卡罗来纳基本宪章》,这部宪法是接受奴隶制的。他也是王室非洲公司的投资人,该公司拥有贩卖奴隶的垄断权。他写到,奴隶"不能被看作是文明社会的一部分"。然而,因为提倡所有人都拥有政府不能侵犯的自然权利,洛克式自由主义的思想也为穷人、妇女甚至奴隶打开了大门,向他们的自由所遭遇的种种限制进行挑战。
 
      共和式自由和自由式自由最终将成为对自由的不同理解。18世纪,这些思想体系相互重叠,并相互强化。两种政治观都可以激发起对建立宪政政府与限制暴政的决心。两者都强调财产权的保护是自由的基础。两种传统都被带入到18世纪的美洲。从不列颠输入到殖民地的关于自由的思想最终将导致这个帝国的分裂。
 

公共领域

 
       殖民地政治在18世纪大部分时间里虽有你死我活的权力斗争和经常性的武装暴动,但较之17世纪,却并不是那样风雨飘摇。英国的政治稳定与北美地方精英阶层的成熟相结合,为殖民地带来了较为平稳镇定的政府体制发展。但纽约却是一个例外。它的人口非常多元化,人们对莱斯勒暴动(见第三章)记忆犹新,所以纽约的许多经济和族裔群体之间继续经历着激烈的政治冲突。到1750年,由这些利益群体组成的半永久性的政治派别,在纽约的选举中为争取民众的支持,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在其他殖民地上,虽然也有在政策上不同意见的存在,但这些异见却几乎不再产生出类似上一世纪的社会动乱和政治激情。
 

选举权

 
       从许多方面来看,18世纪北美的政治比起英国来更具有民主性。各殖民地的选举权资格不尽一致,同英国一样,选举法的关键在于财产资格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所有在社会中拥有经济利益,以及随之而带有的独立判断能力的男性能够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定。"自由的基础,"英国议会领袖亨利·艾尔顿(HenryIreton)在17世纪40年代英国内战时说过,"在于那些选举立法人的人本身不必依赖于他人而生活。"奴隶、仆人、佃户、与父母同住的成年子女、穷人和妇女等,都缺乏"他们自己的意志",因而没有资格参与投票选举。因为在殖民地人们对财产的拥有相对广泛和普遍,所以拥有选举权的人口比例要比旧大陆高出许多。据估计,在18世纪的美洲殖民地上,约有50%到80%的成年男性白人可以参加投票选举,而当时在英国,只有不到5%的人拥有投票权。
 
       殖民地政治绝非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在为数不多的几个例外中------在马萨诸塞的一些城镇和纽约的长岛------拥有财产的妇女,一般为寡妇,可以投票,但几乎在其他任何地方,投票被看成是一种男性特权。有些殖民地,犹太人、持异见的新教徒如浸会派教徒和贵格教教徒等,不能投票。拥有财产的自由黑人在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等地的早期开发时期可以投票,但这些权利在18世纪被剥夺了(虽然北卡罗来纳在18世纪30年代曾予以简短的恢复)。在北部的殖民地中,虽然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黑人投票,但地方习俗却不准黑人拥有选举权。土著美洲人一般来说是不允许参与选举的。
 

政治文化

 
       虽然殖民地拥有范围广泛的白人男性选民群体,但"人民"的概念只存在于选举日这一天,殖民地议会的成员与他们的选民基本上是脱节的。激烈竞争的选举只有在中部殖民地才是一种常态。在其他地方,许多选举都是在无对手的情况下进行的,或者是因为只有一个候选人出来竞选,或者是因为地方文化强调社区的和谐,后一种情形在许多新英格兰的城镇是经常存在的。殖民地政治的许多权力实际上是掌握在那些被任命而不是被选举的官员手中。在9个王室殖民地中,总督和参事会成员由国王任命,在宾夕法尼亚和马里兰则由业主任命,只有在罗得岛和康涅狄格是经选举而产生的。此外,总督或伦敦的统治者可以否决殖民者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新英格兰地区的城镇官员是选举产生的,但在其他地区,这些官员则由总督或伦敦的某些有权有势的官员任命。纽卡斯尔公爵一人就可以任命83名殖民地官员。
 
      担任公职的财产资格限定要高于选举的财产资格。例如,在南卡罗来纳,几乎所有的男性成年人都可以达到拥有50英亩土地或缴付20先令税收的选举资格规定,但想当选成为殖民地议会的议员,需要拥有500英亩土地和10名奴隶财产,或拥有价值1000英镑的城镇财产。其结果是,在整个18世纪,几乎所有的南卡罗来纳议会的立法人都是种植园主和富有的商人。纽约的政治虽然带有热闹、活跃和激烈竞争的风格,但它的议会相对微型,不到30名议员,主要由与大土地家族有血缘关系的人和它们的同党所控制,尤其是利文斯顿和德兰西家族。1750---1776年,在当选纽约殖民者议会议员的72人中,有52人与那些拥有哈得孙河流域地产的大家族有关系。
 
       有些殖民地,大多数自由人拥有选举权,但因为一种"尊圣敬贤"传统的影响------即认为在普通人中,那些在财富、教育和社会影响上占有显著地位的人有担任公职的权利------选举的选择余地实际上非常小。例如,弗吉尼亚的政治同时结合了白人男性中的政治民主和选民应该从贵族阶层的候选人中选举官员的传统。那些希望担任公职的人积极将他们自己融入到普通选民中,在举行投票的镇法庭外面,发放免费食物,请人随意喝酒。托马斯·杰斐逊在1768年第一次竞选殖民地议会时,他的开支包括了雇用两人负责"运送朗姆酒"到投票点的费用。即便在新英格兰,虽然那里经选举产生的官员职位数量较多,但因城镇领袖通常是本地最大的财产拥有者,官职也常在同一家族中数代相传。积极追求当选的人并不多,想在公众事务中扮演积极角色的人也不多。到18世纪中叶,一般来说,官员比起普通人来要比世纪初时更为富有一些。
 

殖民地政府

 
       18世纪上半叶,因为欧洲事务和帝国竞争占据了它们的注意力,英国政府对殖民地采用了一种"有益性的忽视"(salutaryneglect)的政策,基本上对殖民地放任自流,由它们自己管理自己。在帝国权威如此羸弱的情况下,主导殖民地议会的大地产拥有者、商人和律师借机加强了他们控制地方政治的权利。
 
      民选的殖民地议会认为,它们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利用它们对财政的控制,对总督和委任的参事会施加影响。总督希望保障自己的收入和政府运作的永久性财政来源(有些总督,如纽约的罗伯特·亨特[RobertHunter]要求获得终身制工资),但殖民地通常按一年一度的方式来批准总督的工资,并拒绝向殖民地人民课税,除非总督在官员任命、土地政策和其他方面做出让步。一般来说,总督都是不列颠贵族的成员,他们在英国财运不济,遭遇了金融方面的失败,希望能在美洲做到重整旗鼓,东山再起。所以,他们很快学到了一条真理:如果他们想要有效的统治,必须与殖民地的精英阶层进行合作。
 

殖民地议会的兴起

 
      17世纪,总督是殖民地政治的焦点,殖民地议会权少势弱,开会也不定期。然而,18世纪时,随着经济发展,殖民者精英阶层的力量得到了增强,他们所主导的殖民地议会便开始变得越来越财大气粗、理直气壮。议会领袖们强调,殖民地议会对地方事务拥有与英国下院对英国国内地方事务所具备的同样权力。最成功的总督是那些最善于应对权力不断增长的议会,并利用官员任命和土地赐予的权力在议会中赢得支持的人。
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议会大楼
图 马萨诸塞殖民地议会
       权力最大的殖民地议会是宾夕法尼亚的议会。1701年,该殖民地制定了一部新宪章,宪章废除了总督参事会,建立北美殖民地中唯一的一院制议会。直到18世纪中叶,殖民地议会由贵格派商人组成的精英集团控制,与代表佩恩家族的一连串的总督展开了权力斗争,夺得了控制财政、官员任命和民兵的权力。紧随之后的是纽约、弗吉尼亚、南卡罗来纳和马萨诸塞的议会,尤其是马萨诸塞的议会成功地驳回了总督要求对任命官员支付永久性工资的要求。许多发生在总督和议会之间的争论和问题是随着殖民地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金币和银币是唯一合法的流通货币,为了对付两者稀缺的困境,有些殖民地印刷和使用了纸币。尽管这一做法遭到了总督、伦敦当局和英国商人的强烈反对,后者不愿接受这种他们看来是分文不值的纸片。针对土地政策(有时也牵连到如何处置继续留居殖民地的印第安人的不同态度)和对那些在王室和业主土地上进行耕种的农场主征收租金的问题,议会与总督也展开了无数的交锋。
 
       在他们与王室总督的谈判和冲突中,议会领袖们大量引用英国乡村党的文献;这些文献曾强调自由与政治权力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强调执法部门对立法部门施加影响产生的危险后果,对殖民地议会来说,这一切都是它们经历的现实写照。在北美的欧洲定居点中,唯有在英国殖民地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大众对政治的参与,这个现实强化了议会声称的观点,即议会代表着英国人的权利和民治政府的原则。用一个纽约立法者的话来说,议会是"人民自由"的捍卫者。
 

公共领域的政治

 
      这种语言在相对狭窄的选举和立法政治之外的世界回荡。"政治社会"由美洲贵族所主导,这个社会中的成员们在相互交流的信件、谈话、报纸文章和政治传单中频繁使用拉丁文和古典学术的典故。在18世纪殖民地的城镇和城市也见证了"公共领域"的飞跃发展,这是一个由政府之外的政治组织和辩论组成的世界,在这个领域中,富有知识的公民们就先前只限于官员们所讨论的问题进行公开的讨论。
 
       在波士顿、纽约和费城,各种各样的俱乐部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就文学、哲学、科学和政治问题展开辩论。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君道会"(Junto),这是一个由本杰明·富兰克林于1727年在费城创建的"互勉共进俱乐部",每周一次地就政治和经济问题举行讨论。起初,俱乐部的成员只有十来个人,但到最后逐渐演变成为庞大的美国哲学学会(AmericanPhilosophical Society)。这样的团体通常由拥有产业的人组成,但也有一些团体吸引了普通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殖民地时代的酒馆和咖啡馆不仅是重要的社交场合,也是重要的政治辩论场所。费城拥有的人均酒馆数量要高于巴黎。在费城,一位牧师曾评论道,"一个赤贫的劳工也认为他在宗教或政治事务方面拥有与一个绅士或学者同等的表达自己感想的自由权利。"
 

殖民地的出版业

 
       在西班牙控制的佛罗里达和新墨西哥和新法兰西领土上不曾有过一家印刷发行的报纸,尽管传教士在16世纪30年代在墨西哥城曾办起过一家报纸。18世纪,报纸业在英属北美得以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大幅的政治宣传画和政治传单也得以大量发行,尤其是在选举的时候。阅读人口的广泛普及为印刷读物带来了一个广大的市场。到美国革命前夕,殖民地上的约3/4的成年男性(以及1/3以上的成年女性)能够阅读和书写,北美大部分殖民者的家庭至少拥有一本书。18世纪70年代,费城声称该城至少拥有77家书店。
 
      在许多的殖民地城市和小镇上,还出现了公共借阅的流通图书馆,这在购买书籍仍然昂贵的时代,为促进知识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带来了可能。第一家流通图书馆,即费城图书馆公司,就是由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31年创建的。"当时读者非常少,而我们中的许多人又是如此的贫穷",富兰克林后来在他的《自传》(1791)中回忆道,他只能找到50个愿意为获得借书特权而付费的人,这些人多为"年轻的匠人",迫切地希望提高自己的素质。他接着写道,后来,阅读很快"变成了时尚"。图书馆在其他城镇迅速建立起来,与居住在其他国家的英国殖民者来说,"普通的美洲殖民者逐渐接受到更好的教育,变得更为聪明起来"。
 
       1704年,《波士顿新闻简报》(BostonNews-Letter)问世,它是殖民地第一份连续发行的报纸。[在它之前,《公共事件:国际与国内》(PublickOccurrences, Both Foreign and Domestick)于1690年开始在波士顿发行,但因有一期内容批评了政府与易洛魁人的军事合作而遭到当局的镇压。]1740年,殖民地上总共有13种报纸,到1765年,有25种报纸。这些报纸多为周报,发行量很小------每期发行600份左右。编辑质量最好的报纸可能要算《宾夕法尼亚报》(PennsylvaniaGazette)。它于1728年在费城创建,次年为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购得。富兰克林早年曾在波士顿他哥哥负责印刷的周刊《新英格兰新闻报》(NewEngland Courant)当过学徒工。在它的高峰时期,《宾夕法尼亚报》吸引了2000个订户。起初,报纸将大部分的版面用于刊登广告、宗教事务、关于英国社会和政府的报道等,18世纪30年代时,发表政治评论成为美洲报刊的司空见惯之举。
 

表达自由及其限制

 
      公共领域在思想得以自由交流的基础上兴旺发展起来,但自由表达一般并不被看作是英国人传统权利中的一种。"言论自由"一语起源于英国,这是通过16世纪议会斗争获得的在议会中不受限制的辩论权。这是一项属于立法者的特权,而不是普通公民的权利,它指的是议会成员必须要能够自由表达他们的观点而不必害怕事后遭受打击性的报复,因为只有这样做议员才能有效地代表人民。在议会之外,言论自由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一个臣民可能因为谴责国王未能坚持"真正的"宗教而招致人头落地的下场,人们可能因使用诅咒的语言或批评政府而遭到刑事惩罚。
 
       至于出版自由,大西洋两岸的政府都视其为极为危险之事。政府之所以这样看,一部分原因在于它们认为,普通民众倾向于被过度渲染的印刷材料所误导。在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内战中,平等派曾呼吁建立一部成文宪法,一份"人民的契约",其中包含对宗教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护。直到1695年,在英国废止一部要求印刷品在出版前登记的法律之前,所有报刊、书籍或传单在未获得政府颁发的执照之前是不能合法印制的。殖民地总督的责任书中包含了这样的警告:"印刷自由可能会导致极大的不利。"1695年之后,政府不再对报纸、书籍和传单进行印前审查,但它继续以向出版商和个别新闻记者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企图左右出版业。作者和出版物的发行者仍然可能因"恶意诽谤"的罪名被起诉------这项罪也包括毁坏政府官员的名誉------或以蔑视罪而受到惩罚。
 
       在殖民地美洲,是殖民地议会,而不是总督,最经常地侵犯和干预出版自由。有数十个出版商曾被强行带到议会,被迫为报纸发表的涉及某个议员的言论表示道歉。如果拒绝道歉,他们将被投入监狱。本杰明·富兰克林的哥哥詹姆斯曾在1722年因发表了一篇讽刺马萨诸塞当局的文章而蹲了一个月的牢房。殖民地的报纸极力捍卫出版自由,将其视为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坚持认为公民群体有监视政府运作与批评政府官员的权利。许多报纸重新印刷了《卡托书信集》的部分段落,在其中特伦查德和戈登强烈谴责了对诽谤罪的惩罚。"如果没有思想的自由,"他们宣称道,"就不会有智慧;没有言论自由,就不会有公共自由。"然而,因为政府的印刷合同对报纸的经济成功来说十分重要,所以,除非有反对派的经济资助,很少有报纸敢于攻击殖民地当局。
 

曾格的审判

  
      最为有名的涉及出版自由的殖民地法庭案例表明,公众对报纸因批评公职官员而遭受惩罚的做法十分不满。这就是1735年的约翰·皮特·曾格审判案。曾格是一个德意志出生的出版商,年轻时移民来到纽约。他出版的报纸名为《每周纪事》(WeeklyJournal),在财政上得到总督威廉·考斯比(WilliamCosby)的富有对手的支持。曾格的报纸指责总督大行腐败、影响舆论、施行"暴政"。纽约的参事会命令销毁四期报纸,逮捕了曾格,以恶意诽谤的名义起诉。法官指示陪审员只是考量曾格是否真的出版了具有冒犯性的文字,而不考虑这些指责是否如实和准确。然而,曾格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AndrewHamilton)却敦促陪审团去判断总督的所作所为,而不是出版商所发表的言论。汉密尔顿宣称道,如果陪审团判定曾格的指控正确,它必须宣判曾格无罪,"每个愿在奴隶制生活与自由之间选择自由的人都会保佑你们"。
曾格的审判
       曾格被宣布为无罪。此案也发出一个警告,诽谤案件的官司难以在法庭取胜,尤其是在纽约这样政党政治气氛极为紧张的环境之中。当然,如果曾格抨击的不是总督,而是殖民地议会,他很有可能不会受审而直接被投入监狱。诽谤罪的法律仍然有效,但曾格案的结果帮助推动了这样的思想,即揭露真相应该得到许可;此案同时也表明,自由表达逐渐开始进入大众(对自由思想的)想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