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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守护领国制度的形成与庄园制度的衰落

      室町前期的足利幕府和镰仓幕府不同,足利幕府并末拥有有御家人那样封建主从关系很强的家臣,为了对抗皇室、贵族、大寺社等旧势力,为了压制在动乱期间增强了抵抗力量的农民,巩固封建主专政,只有依靠各国守护的力量。正平7年(北朝文和元年,1352)足利尊氏以其子足利义栓的名义发布了“半济法”,法令赋予守护以征收“兵粮米”的名以谈征收属于公家、贵族和寺社庄园一半年贡的权力。这一半年贡由守护和国内武士瓜分。此法令的范围最初仅限于京都周围8国,后来扩大到日本全土。法令的有效时间也从临时的一年无限期延长下去。从此守护实际上合法地支配了庄园一半以上的土地。
      足利幕府除继续赋予守护以执行“大犯三条”任务外,正平元年(北朝贞和2年,公元1346年)还赋予守护以对“割田狼籍”的“检断权”(处理权)和“使节进行”——强制执行权。“割田狼籍”是指当发生领地地界或领地继承权之争时双方中的一方不待判决就以实力夺取的行为。对这种民事案件的处理原不属于守护权限之内。“使节遵行”权是一种判决的执行权,即在处理领地纠纷时,执行判决,将土地交还给胜诉者。这两种权力的获得,使守护在国内的统治权大为加强。
      以南北朝时代的内乱为转机,名主和农民们逐渐团结起来,形成一支对抗封建统治阶级的强大力量,领主征收年贡受到影响。幕府便开始赋予守护以承包征收“公领”年贡(“守护请”)之权,不久将这个权利扩大到本所、领家的庄园。守护也获得了在其任国内征收“段钱”(土地税)、“栋别钱”(房税)及其他赋税的权力。守护极力使手中权力为扩张自己势力服务。他们无视关于“守护请”的契约,总是拖延交出承包的年贡,进而以实力为后盾完全侵吞这些年贡;以实施“半济令”为借口侵入庄园,掠夺年贡和土地,把家臣派入庄园;运用对“割田狼籍”的处理权和“使节遵行”执行权,在处理庄园领主与庄官、在乡领主间的土地纠纷时,总是做有利于后者的处理,以便把他们培植成为自己的家臣。这样,守护通过这种手段蚕食庄园,将国内庄园逐渐收归自己。另一方面,守护还利用军事上的指挥权,变庄园代官和武士为自己的家臣。实际上他们在公元14世纪中叶已能随心所欲地指挥国内庄园武士了。例如,正平17年(北朝贞治元年,公元1362年)若狭(福井县)守护一色范光出兵丹波(京都西北部)时,就曾发出“寺社所领地的庄官、沙汰人须急驰前来”的动员令。
      总之,守护以扩大了的权限为基础,控制庄园,把国内武士编进自己的家臣团,成为领有自己领地、统治农民、与国内武士结成主从关系的大封建主。当时称这种守护为“守护大名”,称其国为“领国”或“分国”,守护大名领国划开始形成。
      “建武中兴”没有能够阻止在乡领主的壮大。长达半个世纪的南北朝内乱固然有在乡领主问南北阵营分裂对抗的一面,但主要的还是在乡领主对庄园领主的斗争。通过这次内乱,地头、庄宫等在乡领主进一步增强了其地区领主的性质。庄园领主虽在其末设施头的“一元所领”和在其居地周围的庄园还能维持统治,但年贡的取得率已大大降低。而“半济法”的实施,“守护请”的推行及守护在辖地行政、司法权的获得,就使得庄园的剥削和统治体制更难维持。足利尊氏为防止守护大名势力过强及地方割据倾向的增长,以便在各种势力均衡下保持幕府统治地位,曾于正平12年(北朗延文2年,公元1357年)发布禁止守护蚕食庄园保护贵族财产的法令,但无济于事。随着守护大名领国制的形成,庄园制日益走向衰落。